关于调整抚州市市本级和县(区)2019年度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本级和市县(区)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部分品目限额标准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1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西省省本级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江西省市、县(区)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106号)要求,鉴于我市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未推行集中采购目录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市本级和县(区)2019年度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调整采购限额标准
1.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限额标准市级由5万元调整至30万元,县级由5万元调整至20万元。
2.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
市、县两级继续执行现行采购限额标准5万元。
二、提高招标数额标准
1.工程类项目:按照现行标准,采购金额在400万元(含 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适用《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应当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招投标。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也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列入协议定点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工程,应当按照协议定点采购规定执行。
2.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市级由80万元调整为150万元,县级由8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
本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
2018年12月27日